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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