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之民事保護令裁定,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 鄭臆玲 」應予補充更正為「 鄭嬑玲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書記官尹玉琪附錄本件犯罪引用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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