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誠泰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捌仟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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