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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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貝思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惠蓉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