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文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文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3日│100.08.02│100.06.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121號│偵字第2809號│字第1716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255號│100年度訴字第286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028號││審├──────┼──────────┼──────────┼──────────┤││判決日期│100.09.05│100.11.25│101.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286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決││2227號││64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1.21│100.11.25│101.1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14909號│執字第143號(編號1-2│執字第423號(執行期滿││││定刑1年6月;101執更│日118.3.27)││││83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