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俊杰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受刑人陳俊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編號│1│2│├────────┼────────────┼────────────┤│罪名│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4月│││(判2次)│(判3次)│├────────┼────────────┼────────────┤│犯罪日期│99年4月1日│99年4月3日│││99年4月4日│99年4月10日││││99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660號│年度偵字第8660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決日期│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確定日期│100年4月6日│100年4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附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03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9│03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9│││年8月,執行中,刑期│年8月,執行中,刑期│││104.06.18-114.02.17)│104.06.18-114.02.17)│└────────┴────────────┴────────────┘┌──────────────────────────────────┐│受刑人陳俊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編號│3│4│├────────┼────────────┼────────────┤│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日~99年4月2日│99年4月11日~99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399號│100年度偵字第6399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2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2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23號│││││││├────┼────────────┼────────────┤││確定日期│101年12月21日│101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附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28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628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囑託彰化│期徒刑2年10月,囑託彰化│││地檢代執行中)│地檢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