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韓進海運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W.P.Cho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被告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方洋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木貴~B法官林玉珮~B法官王美婷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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