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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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裁判日期欄內所載「中華民國130年5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之意旨,刑事裁定原本與正本不符之情形,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之規定,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另可參照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518號判例)。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裁判日期欄內所載「中華民國130年5月23日」,與原裁定之原本裁判日期欄內所載「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不符,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將原裁定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郭惠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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