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濬豪選任辯護人紀育泓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濬豪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鋁棒壹枝及甩棍壹枝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劉濬豪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之,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之犯意,於10
3、104年間某日,在雲林縣斗六市之武器空0生存遊戲店內,以不詳價格購買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而持有之。嗣於107年
3月29日20時30分許,經警循線在雲林縣○○鄉○○○路之鐵皮屋前查獲並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含彈匣1個)及不具殺傷力之子彈5顆。
二、劉濬豪因其胞姐 劉語嫣 和 李益翔 (綽號「茶葉」)有金錢上糾紛,劉濬豪遂對李益翔心生不滿,而 彭嘉 昱(業經本院審結,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得易科罰金)和劉濬豪、劉語嫣均有交情,遂和劉濬豪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07年3月29日17時許,在雲林縣○○市○○路○○○號前, 彭嘉昱 以手勒住李益翔頸部,由劉濬豪持鋁棒、甩棍毆打李益翔,欲強押李益翔坐上其等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李益翔因此受有頭部、背部及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貳、證據能力部分:被告劉濬豪和辯護人就本案下列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見刑事準備狀,見本院卷㈠第236頁至第238頁),判斷如下:
一、就證人彭嘉昱警詢、偵訊中的證述:
㈠、就警詢部分證人彭嘉昱於警詢中的陳述,對被告而言,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且辯護人亦爭執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復查無前開證人之警詢陳述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例外規定,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上揭警詢時之陳述應排除作為證據使用。
㈡、就偵訊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渠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等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證人彭嘉昱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以被告身分所為之證述,斯時檢察官並未以證人身份命其具結,縱使實務上認為只要將該共同被告以證人身份傳喚至審理中交互詰問,就能賦予其證據能力,但此為本院所不採,尤其負責偵辦之檢察官,具有高度法律素養,本該更注重刑事正當法律程序,在起訴前應鞏固證據,亦即當共同被告或共犯供述到他人的犯行時,本該意識到此時供述內容為證人之證述,程序上只要再告以證人具結義務,供前或供後具結均為法所容許,但卻捨此不為,這時法院是否創設例外,只要能在審理中交互詰問就有證據能力,容有疑義,是本院認為證人彭嘉昱於偵查中之證述,因未加以具結,難認有證據能力。
二、就被告警詢時的法定程序及警詢、偵訊時之自白任意性:
㈠、「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經受詢問明示同意者。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條所明文。被告於警詢筆錄製作時間為107年3月30日凌晨4時37分至6時40分,惟被告也表明同意接受夜間詢問(見警卷第1頁正反面),且經本院勘驗警詢光碟,被告精神狀況不差,則難認警方製作警詢筆錄有違夜間不得詢問之法定程序。
㈡、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此為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勘驗警詢光碟後,警員確實在被告表示要提審時,有諸如告知要被告的家人才能幫忙聲請、這麼晚去法院法官也不一定見你等舉動,此經本院勘驗後記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84頁正反面),對此部分確實是警員誤會法律規定,,然而,提審法所要審查的是逮捕拘禁的合法性,被告於本案是因現行犯遭到逮捕,逮捕的合法性上無疑義(詳如後述),而警方在警詢筆錄製作完成後也立刻將被告解送到雲林地方檢察署並經檢察官訊問,檢察官也為交保之諭知,則被告斯時人身自由並未受到拘束,提審之聲請也失去依據,要難逕將警員對提審法規定的違反連結到被告警詢時供述時有任何任意性的影響,後者的判斷主要仍依警員有無踐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主。
㈢、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明定;同法第156條第1項明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將被告因遭受身體上強制(包括:強暴、疲勞訊問及其他施以生理上壓迫之不正方法)或精神上強制(包括: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施以心理上壓迫之不正方法)所為非任意性之自白,以及在違法羈押中所為之自白,同列為以不正方法取得之供述證據,不問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一概排除其證據能力。良以非任意性之自白,係在被告遭受身體上強制或精神上強制之情況下所取得,並非出於其自由意思之發動,在其心意不自主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非真實之可能性大為提高,若允許採為證據,不僅嚴重侵犯人權,也容易造成司法誤判,因此否定其證據能力。但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除其自白必須是以不正方法取得外,尤須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始有前述排除法則之適用。經查被告之警詢筆錄所載內容,係由員警與被告以一問一答之方式記錄而成,警員語氣大致平和,未見警員有任何強暴、脅迫甚至威脅利誘等情,且全程錄音錄影,筆錄內容對於被告有利、不利之事項均有記載,被告的陳述連貫,形式上觀之並無違法,且經本院勘驗後記明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268頁至第287頁、第345頁至第363頁),難認就被告劉濬豪之警詢訊問有非任意性自白之疑慮。至被告及辯護人所爭執是因為綽號「 麥克 」之人有過來警局關切,所以被告才就槍枝部分願意替彭嘉昱頂罪,則屬於被告自白與事實是否相符,則為另一層次真實性問題(詳如後述),此部分並不影響被告自白任意性之判斷。
㈣、被告偵訊時自白之任意性,被告及辯護人對此並未指出任何要調查之方式,也未有如勘驗被告偵訊光碟之聲請,且依照其等主張均在要證立「麥克」前往警局關切,讓被告更改心意願意替彭嘉昱承擔所有罪責,仍是在爭執自白真實性,與任意性並不相干。
三、就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及其他扣案物部分:被告及辯護人均認為本案逮捕合法性存有疑問,扣案之改造手槍為警方於107年3月29日當街巡邏時發現李益翔遭到被告劉濬豪、彭嘉昱妨害自由,被告2人急忙從現場逃逸後,警方依據李益翔之指述,進而知悉本案可能涉及槍枝,即開始循線追捕,而依照卷附之斗六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見警卷第25頁),被告劉濬豪是以現行犯加以逮捕,案由欄亦有記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同時也扣得改造手槍1枝,可見被告劉濬豪在被警方逮捕當下,本即屬持有改造槍枝之現行犯無疑,則難認有所謂逮捕不合法,更無所謂因為發動不合法強制處分,因而要排除所扣押物證的證據能力等情形可言。
四、辯護人主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5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雲林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診斷證明書、雲林縣斗六分局公正所搜索扣押筆錄、非制式子彈5顆、球棒1支、甩棍1支、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都因未具合法拘捕均無證據能力,顯然是將被告逮捕的合法與否和其後派生證據作為連結,在本院認為逮捕被告發動合法下,衍生的搜索扣押均認為有證據能力,對此辯護人主張並不足採。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次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判決以下所引之其他傳聞證據,或經檢察官引為證據使用,被告及等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或於本院調查證據時,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該等傳聞證據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證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就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坦承不諱,而否認有何持有改造槍枝之犯行,辯稱:⒈警詢時之所以會承認持有槍枝,是因為有綽號「麥克」之人前來關切,是因為他的緣故才想替彭嘉昱擔下來、⒉自己在警詢時對槍枝來源其實供述不一、前後有矛盾,尤其最後也在警詢筆錄結束時表示所述不實,也不願意在筆錄接縫處和結尾按指紋,都可以知道被告並無承認槍枝之真意、⒊現場蒐證時可以看到員警直接用手觸摸槍枝而使該槍枝指紋無法準確分辨、⒋被告前才因遭查獲手槍4支而於106年11月中旬被釋放,因身無分文旋犯下另案變賣汽車、土地權狀等竊盜、偽造文書犯行,可知被告在短期間內並無金錢購買本案改造手槍。辯護人辯護以:⒈警詢過程實際上會讓被告相當不舒服,或相當抗拒,從影像可以看出,氣氛之下,被告心裡應該受到相當壓制、⒉證人即警員 楊東昆 一開始說不記得麥克,後來才改稱有,而且麥克進警局後有跟被告及彭嘉昱說到話,另案證詞有提到,談話內容彭嘉昱無法證述,很可能是為了卸責,所述不實,很大部分麥克進入是為了要分配劉濬豪、彭嘉昱的刑責而談話。⒋公正派出所的調查筆錄,當天被告是9點多被帶回警局,但彭嘉昱所製作的筆錄卻是在1時46分到1時58分,第一次筆錄還是問以前有無吸毒,不是本案爭點,彭嘉昱剛才證稱「麥克」是在筆錄後才進入警察局,不禁令人懷疑不知道警方是不是在等「麥克」到、⒌彭嘉昱與李益翔間沒有直接恩怨,但彭嘉昱為了挺被告、劉語嫣涉入本案而被逮捕,年輕人可能為了道義挺對方而將所有案件擔下來。另外從毒品在逮捕過程中,明顯是從彭嘉昱身上拿出來的,但在筆錄內卻說是被告的,被告的自白顯然在擔負別人的罪責,「麥克」進警局分配罪責不可能只談槍不談毒品嗎?應該是勸說被告將兩人的罪責都擔下來,該第三人在警詢過程中的影響,才導致被告將他人的槍砲罪責攬下來,可知被告的自白與事實不符(其餘見其歷來所呈之書狀)。經查:
一、可先認定部分;
㈠、被告坦承有對李益翔為剝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共犯彭嘉昱之證述大致相符,並經證人李益翔指述明確,並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診斷證明書、球棒1支、甩棍1支、雲林縣斗六分局公正所搜索扣押筆錄、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參,是被告此部分犯行已可認定。
㈡、被告和彭嘉昱在警局製作筆錄時,確實有綽號「麥克」之人前來警局,此除被告供述在外,核予證人彭嘉昱、證人即警員楊東昆證述(見107年易字第732號卷第148頁至第16
7頁)明確。
㈢、扣案之槍枝是在彭嘉昱駕駛車上副駕駛座上發現,此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並記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61頁至第
268頁),而案發當天被告和彭嘉昱在對李益翔為限制行動自由犯行時,正恰遭路過警方察覺,被告和彭嘉昱逃離後改換成彭嘉昱之車輛,警方之後於上開鐵皮屋處逮捕被告、彭嘉昱,此有職務報告、現場蒐證光碟、搜索扣押筆錄等證據足以為憑。
二、被告確實為該改造槍枝持有人:
㈠、依據證人彭嘉昱於審理中證稱:(你們與李益翔拉扯,警察來就你們跑掉,後來警察在鐵皮屋找到你們?)對,(警方到鐵皮屋之前,你與被告在現場做什麼?)被告好像要拿四面佛的東西到我租屋處,不是現場鐵皮屋,被告去他的鐵皮屋要拿四面佛帶在身上,(當天預計拿完佛像後再一起移動?)對,一起移動,(用你那台黑色三菱離開?)對,找完李益翔,被告就把車停在萬八對面那條路的釣蝦場那邊,之後就開我的車載被告離開,(警察到鐵皮屋時,你還記得逮捕經過嗎?)警方下車叫我們不要動、不要跑,就壓制我們兩人,(現場有無搜到槍械?)是,(該黑色車輛就是你的黑色三菱?)是,但槍是被告從他車上帶他的包包過來我的車子,(包包是被告從他的車子帶上你的車?)對,被告坐副駕駛座,放在副駕駛座那裡,(包包裡的槍是被告的?)是,(請 鈞院 提示警卷第21頁派出所的扣押物品目錄表,你說手槍、彈匣、子彈是被告的,但扣押物品目錄表上你有簽名?)警察說我們是共同的,要一起簽名才能送,(你有向警方表示槍不是你的嗎?)有,(你與李益翔有無恩怨?)沒有,當時我跟被告是朋友,我跟劉語嫣又是很好的關係,所以挺他們的,(你因為挺被告、劉語嫣才去押李益翔而被抓,有無因此要求被告擔下所有罪責?)沒有,(為何要把槍從被告車上拿到你的車上?)原本我們坐在被告的權利車,他的車要停著,改開我的車,因為我們是開被告的車去抓李益翔的,被警察在路邊發現,改開我的車,所以他才把槍跟袋子從他車上拿來坐我的車,(原來的車在路邊被警察發現,才要改開你的車?)是等語(見本院卷第484頁至第
503頁),則依據證人彭嘉昱之證述,可知後來被告換到彭嘉昱的車上前往上開鐵皮屋時,被告是坐在副駕駛座,而他會在現場等候,是因為被告是要進入鐵皮屋拿取個人物品。
㈡、經勘驗現場蒐證光碟,本案槍枝確實是放置在副駕駛座上的隨身包包內,而警方當場立刻詢問「誰把那支槍展現給茶米看」,彭嘉昱立刻回答「不是不是我」;經勘驗被告警詢光碟,勘驗結果為:「黑衣員警:好,警方所查扣齁槍枝、種類,為何?劉濬豪:金牛座。黑衣員警:蛤?劉濬豪:金牛座。黑衣員警:又是金牛座。(笑)金牛座啦齁。打字聲。黑衣員警:啊槍枝、子彈、彈匣是從哪裡來的?劉濬豪:斗六市○○路生存遊戲武器空間。黑衣員警:蛤?劉濬豪:斗六市○○路制服員警:武器空間?劉濬豪:生存遊戲武器空間。黑衣員警:真的沒有殺傷力?(轉頭看向被告)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蛤?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蛤?劉濬豪:嗯?(轉頭看向黑衣員警)黑衣員警:後來那枝真的沒有殺傷力?劉濬豪微微點頭。黑衣員警:有、啊你說…(看向電腦螢幕)你是在那邊買的?劉濬豪:嗯。(點頭)黑衣員警:那再來呢?劉濬豪:在那邊買的。(轉頭看著黑衣員警)黑衣員警:啊再來呢?整枝都在那邊買的?劉濬豪:對啊。(點頭)黑衣員警:都沒有改?劉濬豪:沒有啊。黑衣員警:買來就這樣了?劉濬豪:對啊。黑衣員警:你要說好喔,這是會關連很多事情的喔?劉濬豪:嗯。(點頭)黑衣員警:你要想清楚喔。劉濬豪不語。黑衣員警:你槍、子彈、彈匣都在那邊買的嗎?劉濬豪:對。(點頭)制服員警:一般的店買的捏?黑衣員警:中山路生存遊戲空間?劉濬豪:
生存遊戲武器空間。黑衣員警:空間…購買的喔?劉濬豪:對。黑衣員警:齁?劉濬豪:對啊。黑衣員警:好、問,沒關係沒關係下面那一個…打字聲。黑衣員警:啊你何時、何地、用何方式購買槍枝跟子彈、彈匣?劉濬豪:一百…(思考)我不太記得一百零幾年。制服員警:買、買多久了?劉濬豪:兩、三年,還是三、四年。制服員警:兩、三年、三、四年,差不多一百零五嗎?還是一百零四?黑衣員警:嗯?嗯?(旋轉椅子,側身面對鏡頭)劉濬豪:零三還是零四吧。黑衣員警:最後一段。(將椅子旋轉回來,看向鏡頭,手指著電腦螢幕,與制服員警說話)制服員警:嗯?黑衣員警:換那一段。(對制服員警說)制服員警:沒有特別講。黑衣員警:沒關係啦,他真的是自己會死我沒騙你。黑白講,怕你黑白講。詢問員警拍一下被告的肩膀,被告轉頭看向員警。黑衣員警:槍買來都沒改嗎?(手指著電腦電腦螢幕)是你改的還是?劉濬豪:我就說之前的了…(看向制服員警)黑衣員警:你有改嗎?劉濬豪:我沒有改啊。黑衣員警:是跟店家買的嗎?劉濬豪:跟店家買的。黑衣員警:原來的,這支一模一樣是從店家拿出來的?劉濬豪:還有網路啊。黑衣員警:蛤?劉濬豪:還有網路啊。黑衣員警:蛤?劉濬豪:我就說之前的。黑衣員警:靠夭!你說半天…制服員警:啊你剛剛沒說網路…黑衣員警:你都說你、你…(雙手環胸)制服員警: 小豪 、小豪…這枝槍完全沒改…黑衣員警:我們說的完全沒改的,你不能說你去買一枝道具槍回來,你再去改裝槍管,這你不要連在一起咧,你要說清楚、你要像這樣說的清楚耶,不然你會害死這間店、這間店咧,死咧。(手比電腦螢幕)劉濬豪:警察有去查過了啊。黑衣員警:嘿啊。劉濬豪:就查過了啊。黑衣員警:你是整枝跟他買的嗎?我現在是問你這個…劉濬豪:對啊。黑衣員警:啊都沒有改?劉濬豪未答。制服員警:有沒有改過?黑衣員警:槍管有沒有改?劉濬豪:好像有吧。(15:33,小聲說話)黑衣員警:你自己改的,還是你去外面買來改的?劉濬豪:那時候有。黑衣員警:蛤?劉濬豪:那時候有吧。黑衣員警:他改給你的?劉濬豪:買來就這樣了。制服員警:買來就這樣了。黑衣員警:子彈也是在那邊買的?劉濬豪:(點頭)對啊。對啊。(點頭)還有網路、網路子彈子彈啥小的…其他員警(未入鏡):你想一想、好嗎?好嗎?啊子彈跟他買的嗎?黑衣員警:跟他買的?(手比電腦螢幕)劉濬豪:還有網、網路買的。就之前啊,之前有啊,現在沒有了。制服員警:你想一下,你說槍的模型是在這邊買的嗎?還是怎樣?劉濬豪:對啊。其他員警(未入鏡):幾年前啊?劉濬豪:三、四年前吧,不然就是兩、三年前。制服員警:啊你子彈在哪裡買的?其他員警(未入鏡):你時間把他寫一下啦。黑衣員警站起來囔囔著叫他說清楚,然後走出鏡頭外。制服員警:你不是說網路嗎?其他員警(未入鏡):子彈不是網路嗎?劉濬豪:不是網路就是這邊啊。制服員警:你想清楚,子彈在哪裡買的?其他員警(未入鏡):子彈在哪裡買的你想清楚。劉濬豪:忘記了。其他員警(未入鏡):蛤?劉濬豪:忘記了。其他員警(未入鏡):忘記了,你就給他寫三、四年前啦。打字聲。黑衣員警走回鏡頭內,並坐在畫面中間的椅子上。黑衣員警:這間店還在嗎?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這間店還在嗎?劉濬豪:有啊。黑衣員警:他買的啦齁。劉濬豪:嗯。黑衣員警:問,啊你所有的東西都是在那邊買的嗎?子彈、彈匣、槍枝都在那邊買的嗎?(手比電腦螢幕)劉濬豪:還有網路上。(17:25)制服員警:
啊你哪部分是網路上買的?劉濬豪:我也不記得了,我之前很多啊。黑衣員警:啊你現在是說的模擬兩可咧,你這樣、你這間店弄下去,到底是這間店賣你的,還是不是這間店賣你的?是不是要叫他們來問?制服員警:這模型店有可能賣子彈給你嗎?黑衣員警:蛤?濬豪你不要緊,你要老實怎麼說都沒關係,真的是事實賣的話說的清楚也沒關係。劉濬豪:反正是…。黑衣員警:只是現在你不要給人家講說…。制服員警:人如果沒有,對啊。黑衣員警:刻意跟人買一枝改的槍枝…而把告訴給他是會那個捏…劉濬豪:我知道啊。(轉頭看向黑衣員警)黑衣員警:嘿啊。劉濬豪:之前他們事實有啊,啊是後面、後面他們現在、現在沒有啊。黑衣員警:我現在問你是不是在那邊買的?我現在問你半天?劉濬豪:啊還有網路啊。黑衣員警:啊哪一部份網路啊?你要講好啊?你不要這樣模擬兩可,幹你現在…給你問筆錄你給我做…嘻嘻哈哈,我覺得你、你…。劉濬豪:不是、是…。黑衣員警:啊你要跟我說你網路是哪一部份啊?你是、我問你現在槍都在那邊買的嗎?你其中一部份槍枝是在那邊買的嗎?劉濬豪:我是。黑衣員警:你一樣一樣說好了,齁你這樣…。劉濬豪:都有啊。黑衣員警:這枝就好啦,不用說都有啦,跟你說半天是在說…(大聲說話)。劉濬豪:是我之前…。黑衣員警:之前被扣走的不用再說了啦,我現在問你這枝就好啦,我今天扣的這枝啦,今天問我就知道你交誒,什麼人扣的關我什麼事情。我問你這枝而已啦,我沒有問你其他枝。劉濬豪:我知道啊,我知道啊,所以我的意思是說那時候…黑衣員警:這枝槍是全部在那邊買的嗎?一樣一樣說。齁,不要再說以前,你被別人扣走的不要再說。你在彰化扣
三、四枝都不要說了啦,槍給人扣四枝是不是?三枝還是四枝?劉濬豪:臺中喔?黑衣員警:臺中喔。劉濬豪:可是那時候都一起買的啊。黑衣員警:好,現在來,我就問今天扣的這枝槍,在哪裡買的?黑衣員警:中山路生存遊戲。你今天是整枝都跟他買?制服員黑衣員警:還是你只有跟他買模型?你子彈還是…。黑衣員警:還是什麼?你說清楚。制服員警:在哪裡買的?黑衣員警:這個要交代清楚。我們才有、要追查才比較好追查。你不要跟我說模擬兩可的東西,叫我們去我們追查會不好追查。因為你現在講的都是我們要追查的東西。劉濬豪:網路上。黑衣員警:濬、濬豪,因為你現在說的東西都要說的清楚。劉濬豪:嗯。黑衣員警:因為這個追查下去,他會告你誣告,不告你誣告我們要清、查清楚。黑衣員警:等等等,這個不要改了,他怎麼講就怎麼講,我不會去改那個內容。(跟制服員警說話)黑衣員警:我現在問你,你說三、四年前買的,我現在是槍枝、子彈、彈匣,全部都買原來這些東西嗎?都在這邊買的嗎?劉濬豪:對啊。黑衣員警:大概三、四年前,購買警方所查扣這整支的槍,整支的槍械?劉濬豪:對啊。黑衣員警:好,你說的清楚,你自己說的清楚。正確時間我忘記了,大約三、四年前購買齁警方今日所查扣之全部槍械嗯?你自己說啊。(手比劉濬豪)劉濬豪:對啊。黑衣員警:你說啊,對什麼對、對什麼對。劉濬豪:就是像這樣。黑衣員警:你說啊。劉濬豪:警方所查獲的全部槍械啊。黑衣員警:問齁,你購買喔,上述誒、警方所查扣的槍械齁,你在哪、你在你在,中山路啦,生存遊戲武器空間齁,購買今日警方所查扣之槍械喔,購買警方在今日,警方、二十九日。黑衣員警:購買啦齁,警方,二十九日所查扣之槍械喔,你是否有,自己改造過?劉濬豪:沒有。黑衣員警:你後面、你後面再接就好。子彈、彈匣,有無改造?劉濬豪:沒有。黑衣員警:都沒有就對了?劉濬豪:對。黑衣員警:好,警方齁在你車上所查獲、查扣、查獲的這改造槍枝齁…來。黑衣員警:現在時間齁,一零七年齁,五點五十七分齁,為日出時間啦齁,筆錄繼續啦齁。你當時齁,購買幾枝槍枝?劉濬豪未答。制服員黑衣員警:一個一個回答。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你當時買幾枝槍?劉濬豪:哪時?黑衣員警:蛤?劉濬豪:哪時?黑衣員警:蛤?劉濬豪:哪時?黑衣員警:怎樣?劉濬豪:哪時?制服員警:哪時?當初那時候啊?黑衣員警:當初時啊?你買槍你不是說之前買的嗎?之前買的買幾枝槍啊?劉濬豪:四、五枝吧。黑衣員警:蛤?制服員警:四、五枝喔。黑衣員警:你、你三年前齁,你大概三年、三、四年前…(指示制服員警警詢筆錄內容增減修正)…當時…你剛剛上面說,承上。制服員警:承上述啦齁。黑衣員警:承上述。(雙手環胸)好,你、你約三、四年前齁,當時齁,你購買幾枝槍枝?(看向劉濬豪)劉濬豪:四枝還是五枝。黑衣員警:四枝、五枝齁?那有多少個子彈?劉濬豪:忘記了。打字聲。黑衣員警:五枝對啊,對啊。子彈幾顆忘記了啦齁。買幾個彈匣?劉濬豪:沒、沒有彈匣,那跟槍砲一組的啊。黑衣員警:槍跟彈匣都是一組的啊。都是一組。黑衣員警:啊你怎麼聯絡購...買賣的?你是怎麼聯絡買賣的?劉濬豪:我去店家啊,不然就從網路訂啊。黑衣員警:我是去店家。那店家那個店家是哪一個店家,你說清楚,現在要說清楚,怎樣,如果不清楚你說不清楚。哪一個店家?劉濬豪:斗六市○○路的…。黑衣員警:斗六市。劉濬豪:生存遊戲網路空間。黑衣員警:生存遊戲齁、遊戲空間齁?制服員警:是武器空間,還是遊戲空間?劉濬豪:武器空間。黑衣員警:或是網路跟人家購買啊。也是對他們嗎?劉濬豪:不是。制服員警:都是在這間店裡面買的嗎?黑衣員警:蛤?劉濬豪:還有網路啊。黑衣員警: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等等。制服員警:好、好、好。黑衣員警:我現在問你的部分,你就跟我講,先跟我講,這間店裡買的東西就好,我沒有要網路的部分,你後面再補,我只有問你這四、五枝槍、是你去中山路買的,還是怎麼聯絡買的?我現在問你的是中山路這間店的喔,因為你網路另外買的、另外買的。劉濬豪:我正確數量我不記得,我都在這。黑衣員警:你不是說四、五枝。劉濬豪:我說黑衣員警:這邊你說的是四枝、五枝啊,我們現在問的要問得詳細。因為我們最、最終還是要處理啊。因為你跟我說是在中山路,我要處理,我要做的清楚啊,你在三、四年前買的嘛。劉濬豪:我總共買過的就這樣,然後就是在。黑衣員警:就是中山路嗯,我現在問的就中山路就好。網路的,就是網路的在講網路的。劉濬豪:我忘記了。就網路跟中山路我總共就是買四枝至五枝。黑衣員警:啊中山路的那邊幾支?劉濬豪:忘記了。黑衣員警:那上面、這次扣的這枝是中山路上面買的就對了啦?劉濬豪:不確定。黑衣員警:啊你上面不就確定了,現在不確定…蛤?小豪,你上面確定了,現在下面不確定是要。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之前跟他買的?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蛤?劉濬豪:什麼?黑衣員警:你槍在中山路買的,還是在網路上面買的,你要說清楚啊,現在事情要說清楚、要釐清的清楚囉,很多事情我要釐清清楚,因為我們要追查上游,槍枝的上游我們要追查,槍枝的來源我們要追查,你要考慮是不是中山路那邊的嗎?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蛤?劉濬豪:不確定。黑衣員警:蛤?劉濬豪:不確定。黑衣員警:你上面確定,現在不確定,你現在是…我不確定,是在哪裡買的齁?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齁?(看向劉濬豪)劉濬豪:嗯。黑衣員警:你說話自己說啦,不要在那邊,不然你就拒答就好了,你不要叫我給你回答你什麼答案,你自己說,我再拿、再拿一遍給你看,你現在先說,我再拿一遍給你看啦,來。劉濬豪:我不確定啊。黑衣員警:不確定在哪裡買的齁,好。黑衣員警坐起身看向電腦螢幕,一手按著滑鼠。黑衣員警:齁、你看清楚。制服員警:上面問你啦齁,給你查扣這個,嘿…黑衣員警:上面說的時候你就說槍都是你買的,你看,這買的。啊你現在不確定,你是到底什麼答案啊。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我是跟你…再跟你說一次而已,因為這有錄音錄影沒有關係,我只是跟你說一下,你上面是說在那邊買的,現在說不確定、齁,好,我也沒關係,你不確定就不確定。好來,你當時購買一支槍枝、槍枝,槍枝一支價值多少?劉濬豪:不知道。黑衣員警:他價值多少?蛤?劉濬豪:不知道。黑衣員警:不知道。劉濬豪:忘記了。黑衣員警:忘記了。啊子彈一顆價值多少?劉濬豪:忘記了。黑衣員警:忘記了。那彈匣一個價值多少?劉濬豪:忘記了。黑衣員警:忘記了。啊你當時向何人購買?劉濬豪:不知道。黑衣員警:不知道。啊你購買的時候現場還有什麼人?劉濬豪:不知道。黑衣員警:蛤?劉濬豪:不知道。黑衣員警:不知道。你是否知道齁,販賣齁,槍枝、子彈、彈匣給你之人齁,他的真實姓名跟年籍資料?劉濬豪:不知道。黑衣員警:不知道。那有聯絡電話嗎?黑衣員警:沒有。警方齁,在彭嘉昱車上齁所查扣齁,改造槍械齁,改造槍械齁,這是要做什麼用途的?就是那些槍、子彈、彈匣,是要做什麼用途的?劉濬豪:原本要交的。黑衣員警:蛤?劉濬豪:原本要拿去交的。黑衣員警:本來要拿去交的。何時要拿去交?劉濬豪:那天。黑衣員警:蛤?劉濬豪:那時候原本要…原本要拿去交的。黑衣員警:何時?劉濬豪:昨天晚上。黑衣員警:昨天晚上要拿去交?黑衣員警:齁?劉濬豪:嗯。黑衣員警:幾點的時候要拿去交?劉濬豪:我不知道時間。黑衣員警:蛤?劉濬豪:我不知道時間。制服員警:好啦,那要拿去交之前,拿那支槍要做什麼?黑衣員警:嘿啊。拿去交之前,拿那支槍要做什麼?制服員警:要交是要交啦,嘿啦。黑衣員警:之前想要做什麼,之後再拿去交沒有關係啊,是之前要做什麼的?劉濬豪:那不重要,找東西的時候,翻到的。黑衣員警:沒有要做什麼啦齁,你在那裡找東西的時候翻到的。劉濬豪:我的東西那邊。黑衣員警:蛤?劉濬豪:我從家裡搬出來的東西裡面啊。黑衣員警:我從家裡、東西搬出來裡面啦齁。何時翻到的?劉濬豪:昨天晚上啊。制服員警:昨天晚上,你昨天下午就在外面打人了?黑衣員警:蛤?你昨天整個下午都在外面欸?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蛤?小豪?劉濬豪:我說晚上,晚上我會回去那裡。黑衣員警:要回去哪裡?劉濬豪:啊我要怎麼說你們才滿意。制服員警:好、好啦,回去哪裡啊?黑衣員警:你好好說啊,29號啦,29號。制服員警:沒有啦你說,29號。黑衣員警:回去哪裡?制服員警:從什麼時候返回住家,什麼時候找出來的?黑衣員警:嘿。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你幾點回去?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因為這要釐清啊,你這裡還有牽扯我們這邊的案件咧,你要釐清這部分啊。幾點回去的?劉濬豪:我不知道。制服員警:昨晚嗎?晚上嗎?黑衣員警:幾點回去?劉濬豪未答。制服員警:很好算的吧。黑衣員警:因為這要釐清案情,你有卡到我們這邊的刑案。制服員警:我跟你說啦,你七點晚…下午五點之後,你從中山路離開啦,我們八點半啦,在林內鄉那個鐵工廠外面找到你啦,這兩、三個小時裡面,你到底什麼時候進去的?何時回到你屋裡的?這應該很好算吧?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想一下。劉濬豪:我不知道。黑衣員警:我不知道幾點回家?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齁?劉濬豪未答。制服員警:晚上我返家時找到的嗎?是這樣嗎?劉濬豪未答。制服員警:啊時間清楚嗎?照你說的那樣啊,你剛才說的再跟我說一次好嗎?你剛怎麼回答你詳細跟我說好嗎?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來,我重新再問你一次。警方在彭嘉昱車上所查扣的改造槍枝,要做什麼用途的?劉濬豪:原本要交的。黑衣員警:好,原本要交的。制服員警:交去哪裡?黑衣員警:這樣就好了。制服員警:好啦,要拿去交的,好啦。黑衣員警:好,把他刪掉。黑衣員警:這支槍有擊發過嗎?(看向劉濬豪)劉濬豪:我不知道。黑衣員警:你有拿這把槍、這把槍、子彈去涉及其他刑案?劉濬豪:沒有。黑衣員警:你於何時齁,何地齁,將齁,該槍齁,該、警方所查扣之槍枝齁,放在自己身上?何時?劉濬豪:我不知道。黑衣員警:蛤?劉濬豪:我不知道。黑衣員警:不知道齁。制服員黑衣員警:平常時那支槍都放在哪裡?都藏在哪裡?劉濬豪未答。黑衣員警:保持沈默。(手指電腦螢幕)我、我不等他。你沒回答,我就保持沈默喔。(看向劉濬豪)小豪,我現在跟你簡單說,我現在沒有要等你了,因為現在是天亮了。劉濬豪:嗯。黑衣員警:我不用等你任何時間喔,齁,保持沈默啦齁。你要回答嗎?劉濬豪:我保持沈默就好。黑衣員警:蛤?劉濬豪:我保持沈默就好」。則被告對於警方詢問槍枝來源,一開始都是主動講出在哪裡購買、何時購買、也回答該槍枝型號,雖然被告之後開始講到自己忘記了、甚至保持沈默,顯現出不配合的態度,但那更多可能是因為被告自己有多把槍枝,其中有些來源是網路,當被告回答來源為網路時,警方自己判斷是被告在刻意含糊其詞,警方的語氣跟問案態度也隨之嚴峻,這當然讓被告開始不爽,也不願配合警方詢問,且警方不斷追問下被告更顯不耐,也表示本來要交槍,不過從頭到尾,被告並未否認自己就是槍枝的持有人。
㈢、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針對槍枝部分,其供稱:「(在彭嘉昱車上搜到手槍一枝、子彈五顆、安非他命二包?)是,(是在那裡查獲?)在彭嘉昱車上搜到的,(你身上有無查扣東西?)沒有(在彭嘉昱車搜到手槍一枝、子彈五顆、安非他命二包與你有無關係?)那都是我的,這些東西我原本是要帶出來去警察局自首,所以暫時放在彭嘉昱的車上。(手槍有無殺傷力?)不清楚。(如何來的?)是三、四年前在斗六市○○路武器空0生存遊戲店買的。(買回來後,有無改造?)沒有,但是槍管中間有一個阻鐵,我隨便找東西敲一敲,阻鐵就掉了。(子彈呢?)也是跟那間店同時買的」等語(見偵卷第17頁)。則被告對於檢察官的訊問也是直接表明槍枝為其所持有,對於來源的交代則和警詢時最初回答一致。
㈣、綜上,從警方現場蒐證情形來看,當警方開口詢問槍枝是何人所有,彭嘉昱是立刻否認,但並未聽見被告有任何撇清的說詞,倘若被告不是槍枝持有者,勢必在第一時間就完全撇清,而當時被告是搭乘彭嘉昱車輛前往上開鐵皮屋,也才下車不久,依據證人彭嘉昱之說法被告是要再上車驅車前往他處,所以彭嘉昱的車輛也才在該處稍候,那副駕駛座上的包包內槍枝自然是被告先暫放。再者,觀諸被告警詢、偵訊過程,對於槍枝型號、來源均是自己所說出,尤其警方為何會不斷詢問槍枝來源,是因為想要透過被告來積極追查,若警方隨便叫被告講一個槍枝來源,後續如何追查,被告對警方詢問帶槍的目的,一再表明自己是要交槍,在偵訊時也提及帶槍枝出來自首,從被告的回答可知其對於持有槍枝刑責是抱持著想要爭取自首減刑的寬待,反而不是否認而爭取無罪, 益徵 被告才是槍枝持有人無疑。
三、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㈠、辯護人認為依據李益翔之證述,有提到案發當天彭嘉昱有告知如果不上車要直接開槍,可認為槍枝其實應該是彭嘉昱所持有,但被告在案發前就已經有持有槍枝案件遭偵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又和彭嘉昱有一定交情,彭嘉昱對於被告擁有火力一事本來就知情,當時被告和彭嘉昱是在大街上要將李益翔押上車,動靜不小,彭嘉昱為能趕快讓李益翔配合,自然會表示有槍枝,但此難以逕行推論查獲槍枝是彭嘉昱所有,至多是彭嘉昱知悉被告持有槍枝,可以用強大的武力震懾李益翔。
㈡、被告和辯護人認為「麥克」的出現是關鍵,尤其「麥克」有和被告接觸,才讓被告承認持有槍枝,固然由證人楊東昆、彭嘉昱之說法確實當日有「麥克」到場關心,但持有槍枝是
3年以上重罪,縱使彭嘉昱在和李益翔的紛爭中始終相挺,但被告有什麼理由要特別替他人頂罪,尤其被告在製作警詢筆錄時始終處於開放空間,殊難想像「麥克」進去後可以大剌剌指導被告要如何回答警方詢問,此部分難使本院形成對被告有利心證。
㈢、被告認為他當時已身無分文,怎麼可能再去購買改造槍枝,然而,市面上改造槍枝大約2萬元至3萬元上下,此為本院職權上已知事項,並非鉅額款項,購入一枝改造手槍在入手的門檻上並不高,另關於警方扣押改造手槍時先直接以手接觸,此部分確實是警方基礎訓練不足,但並無礙於本院對被告為槍枝持有人之認定。
四、據此,本院認為被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與持有改造槍枝犯行均已明確,俱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規定,包括「私行拘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兩種行為態樣;其中「私行拘禁」係屬例示性、主要性及狹義性之規定,而「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則屬於補充性、次要性及廣義性之規定;必須行為人之行為不合於主要性規定,始能適用次要性規定處斷。故於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後將被害人拘禁於一定處所,而繼續較久之時間,即屬「私行拘禁」,而無論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名之餘地;而所謂非法方法,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又此罪之法定刑既較刑法第304條第1項為重,故行為人具有一定目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例如略誘及擄人勒贖等罪),應適用各該規定處斷外,如行為人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復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即祇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要無再論以刑法第
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餘地。再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中所謂非法方法,既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故於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過程中,有對被害人施加恐嚇行為,自屬包含於妨害行動自由之同一意念之中,縱其所為,合於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仍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就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302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被告就剝奪行動自由部分和彭嘉昱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本院考量刑度的理由:
㈠、量刑的結構及原則應該為何:
1、一件案件在量刑的考量上應該考慮什麼,一直是實務上的難題,人生有多難,量刑就有多難,而且每個案件無疑都是一位被告生命中的一段歷程,可是我們在量刑時,卻容易聚焦到被告個案中的行為惡性,一方面也是實務目前對於量刑證據資料累積上的缺乏,量刑資料被評價為品格證據,在程序上也不常見到有人會去獨立操作的量刑調查,縱然這幾年已經不少法官有意識的對量刑這塊加以著墨,但普遍來說欠缺一個比較SOP的作法,也連帶使量刑在後端資料化處理上要花費更大心力與成本。實則,本院認為量刑上必須先回到法條結構,亦即在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框架下去操作,法院於個案為宣告刑之具體裁量,必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而為科刑輕重標準之衡量,使罪與刑能相當,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故刑罰之適用乃對具有(完全或限制)責任能力之行為人過往侵害法益之惡害行為,經非難評價後依據罪責相當性原則,反應刑罰應報正義、預防目的等刑事政策所為關於以生命、自由或財產權之剝奪限制為內容之主要處分,在觀點上始終著眼於行為人之責任。再者,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科刑應特別注意之事由,於科刑輕重所佔比例多寡,固難以量化,然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事由所依據之事證特別強烈,顯可視為個案犯罪的明顯特徵,又為犯罪與行為人責任間的重要連結,則該項事由與責任具有重大關係,科刑的評價結果應受該事由影響最鉅,此時應於量刑理由特予權衡、強調,形成量刑輕重中可得明顯識別及受檢驗之理由,而非機械般臚列10款事由中之幾項事證,即謂已可辨識被告責任與刑度之高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50號判決意旨參照)。
2、適當融入新的量刑因素及從既有數據如何呈現:刑罰反應的除了是行為人責任外,同時不能否認也在回應社會事實的快速變遷,例如酒駕的刑度不斷修法提高,實務判決自然也得有所回應,抑或過往不認為是刑法處理範圍的也慢慢被拉進來射程範圍,最明顯的如過往廣告不實多半訴諸行政管制(罰緩)處理,但進來不少案件轉向由刑法來處置,也就是量刑在上開框架下,必須有能自我回饋與修正的空間,而不是封閉的體系。再者,長期而言,外界對於刑度總不乏有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批評,可是這樣的批評是見樹不見林,要知道量刑其實都是針對不同人(被告)而有不同的評價,雙胞胎除了外表外,個性、生活形態都不見得會一模一樣了,何況是完全不同人的人生際遇,而且個別法官也會帶入自己的生活經驗,立法者本身也在各罪預留量刑的區間,讓法官在個案中做出差異化量刑,而近來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已經啟用,針若干類型犯罪可以查詢刑度的建議(透過量刑資訊系統中之判決資料,透過統計迴歸方法,分析各種犯罪之刑度,及各種量刑因子對於刑度之影響力大小),在量刑公平性下,如果情節甚為相同,那應該足以成為法官量刑時的一個要往上或往下調整刑度的基準點才是。從而,在這樣的架構下應可以期待讓量刑逐漸系統化、脈絡化及可操作化,剩下的只是時間的累積而已。
3、至於被告否認犯行該如何評價,被告否認固然是其訴訟上權利,也是憲法第16條的核心價值,但當犯罪事實已經明確下,如果被告還是繼續否認,是否不能作為量刑上差別對待的理由,則有疑問。實則,長期以來,實務在刑度上量處常存有量刑過低的弊病,立法者給予司法適用個案時的量刑空間,是要讓法官在個案針對不同情況做出刑度差別,而承認與否認該不該有差別?警詢、偵訊中承認和審判中承認該不該有差別?隨著被告進行的過程對於司法資源的消耗不一,本來就該在刑度上做出差別待遇,不也是憲法上平等原則精神的展現,如果不對於被告坦承、否認做出區分,不管被告坦承與否都逕以判處接近最低的刑度,這也是一種量刑上的怠惰,是以本院在考量本案刑度上,不會從最低刑去量處,而是以中度刑做為基準,並考慮加重或減輕量刑因素去調整。
㈡、查本案中被告對於持有槍枝行徑並未能坦承犯行,而且先後數度更易說詞,而被告持有槍枝之時間到遭到查緝為止也有數年,持有時間不短,另外被告會攜帶槍枝,無非是藉以握有武力可以有恃無恐,這也是我國對於持有槍枝在刑度上不能寬待的原因,然而,考慮被告因另案經本院判處刑度長期自由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被告家庭支持功能甚差,在法官審理被告其餘案件的過程中,看到被告遭到自己的爺爺奶奶疾言厲色咧罵,有很多當然是被告自己的不是,但也感受到在這樣的環境成長,內心如何沒有缺口,最令人遺憾的是被告提及自己的姐姐日前輕生,在法官的印象中,只要被告有來出庭,其姐姐都會盡量到庭旁聽,被告入監前也是和姐姐共同住在北部,可見2人關係親密,在被告的家庭成員中是少數願意對被告付出關心,以被告現在之處境,幾乎是處於生命中的低谷,但被告終究年輕,時間還是站在被告這邊,期許被告能在這段日子中捨去過去種種,慢慢整理思緒,未來不要再踏錯人生腳步,又對李益翔部分,被告也有心和解,且也承認這部分的莽撞,在諸多因素均屬從輕量刑事由下,對被告各次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含易科罰金之標準)及併科罰金(含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應足以反應被告此次行為惡性。
四、關於沒收:
㈠、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係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鋁棒1枝、甩棍1枝是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伍、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偵查起訴,檢察官朱啟仁、黃煥軒到庭實施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麗文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