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楷文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3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賴楷文於民國107年3月31日21時20分許,利用其在該住宅施工之經驗,無故侵入告訴人 黃彥儒 所有位於嘉義市○區○○街○○號住所之2樓陽台,並開啟2樓浴室窗戶進入浴室內意圖行竊時,適發現有人上樓而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然該罪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並於107年6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107年6月8日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07年5月14日和解書各乙紙附卷可稽(參偵卷第19頁,本院嘉簡卷第14至15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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