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宥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宥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宥肇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此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附表編號7、至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等罪與附表編號1至6、8至
、至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邱宥肇定應執行刑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成年人故意對於少年犯侵入住宅│成年人故意對於少年犯侵入住宅││││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4年9月21日│104年11月24日│104年11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9、249、250│105年度偵字第49、249、250│105年度偵字第49、249、250││年度案號││、422、472至474、634號│、422、472至474、634號│、422、472至474、63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編號│4│5│6│├─────────┼──────────────┼──────────────┼──────────────┤│罪名│成年人故意對於少年犯侵入住宅│成年人故意對於少年犯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4年11月24日│104年11月24日│105年1月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9、249、250│105年度偵字第49、249、250│105年度偵字第49、249、250││年度案號││、422、472至474、634號│、422、472至474、634號│、422、472至474、63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編號│7│8│9│├─────────┼──────────────┼──────────────┼──────────────┤│罪名│竊盜│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4年12月20日│104年11月22日│104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9、249、250│105年度偵字第1087、1338至13│105年度偵字第1087、1338至13││年度案號││、422、472至474、634號│40、1388至1390號│40、1388至139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易字第324號│105年度易字第3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8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易字第324號│105年度易字第324號││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編號││││├─────────┼──────────────┼──────────────┼──────────────┤│罪名│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104年12月26日│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1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87、1338至13│105年度偵字第1087、1338至13│105年度偵字第753、754、││年度案號││40、1388至1390號│40、1388至1390號│860、89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24號│105年度易字第324號│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實││││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24號│105年度易字第324號│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決││││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8月1日│└────┴────┴──────────────┴──────────────┴──────────────┘┌─────────┬──────────────┬──────────────┬──────────────┐│編號││││├─────────┼──────────────┼──────────────┼──────────────┤│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犯罪日期│104年12月20日│104年12月27日│104年12月2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753、754、86│105年度偵字第753、754、86│105年度偵字第753、754、86││年度案號││0、897號│0、897號│0、89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實││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決││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確定日期│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編號││││├─────────┼──────────────┼──────────────┼──────────────┤│罪名│竊盜│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105年1月2日│105年1月2日│104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753、754、86│105年度偵字第753、754、86│105年度偵字第764號││││0、897號│0、89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實││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決││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確定日期│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編號││││├─────────┼──────────────┼──────────────┼──────────────┤│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104年11月27日│104年11月27日│104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764號│105年度偵字第764號│105年度偵字第7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實││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決││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確定日期│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編號││││├─────────┼──────────────┼──────────────┼──────────────┤│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104年11月27日│104年11月27日│104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764號│105年度偵字第764號│105年度偵字第7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實││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105年度易字第221號、第399││決││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號、105年度訴字第262號││├────┼──────────────┼──────────────┼──────────────┤││確定日期│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編號││││├─────────┼──────────────┼──────────────┼──────────────┤│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27日│104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332、2526、25│105年度偵字第2332、2526、25│105年度偵字第2332、2526、25││年度案號││53、2683至2685、2856、2924、│53、2683至2685、2856、2924、│53、2683至2685、2856、2924、││││3059號│3059號│305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5日│105年4月5日│105年4月5日│└────┴────┴──────────────┴──────────────┴──────────────┘┌─────────┬──────────────┬──────────────┬──────────────┐│編號││││├─────────┼──────────────┼──────────────┼──────────────┤│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竊盜未遂│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8月│││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刑法第320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3款│││├─────────┼──────────────┼──────────────┼──────────────┤│犯罪日期│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20日│104年12月3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332、2526、25│105年度偵字第2332、2526、25│105年度偵字第2332、2526、25││年度案號││53、2683至2685、2856、2924、│53、2683至2685、2856、2924、│53、2683至2685、2856、2924、││││3059號│3059號│305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5日│105年4月5日│105年4月5日│└────┴────┴──────────────┴──────────────┴──────────────┘┌─────────┬──────────────┬──────────────┬──────────────┐│編號││││├─────────┼──────────────┼──────────────┼──────────────┤│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105年1月2日│105年1月7日│104年10月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332、2526、25│105年度偵字第2332、2526、25│105年度偵字第6434號││年度案號││53、2683至2685、2856、2924、│53、2683至2685、2856、2924、│││││3059號│305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6年度易字第1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106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5年度易字第618號│106年度易字第135號││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106年4月17日│└────┴────┴──────────────┴──────────────┴──────────────┘┌─────────┬──────────────┬──────────────┬──────────────┐│編號││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104年11月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662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8號││││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附註│編號1至33所示之刑,經本院106年聲字第4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