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友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101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袋(毛重零點叁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藍色藥丸1袋(毛重0.31公克),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搖頭丸(即MDMA)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警分偵字第1000021592號卷第18頁)及相關照片(見同上警卷第19頁、29頁、33頁)附卷可佐,確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王友生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並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101年毒偵字第318號)確定,就上開扣案之MDMA1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MDMA之包裝袋,因含MDMA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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