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躍世紀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陳報被告及其親戚等人出賣予丙○○之土地地號及出賣之時間,並提出該等土地之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二)陳報前開土地之買賣仲介人姓名及仲介費之數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洪碧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B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