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七一號
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送達代收人 葉俊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捌萬玖仟叁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零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