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貳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6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6月13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