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