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817號債權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債務人 柯文良 即柯 吳碧霞 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秀鳳 即柯吳碧霞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秀華 即柯吳碧霞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秀英 即柯吳碧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仟貳佰伍拾元②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③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④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⑤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⑥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⑦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⑧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⑨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⑩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⑪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⑫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⑭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⑮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⑯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⑰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⑱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⑲貳仟玖佰貳拾伍元⑳貳仟玖佰貳拾伍元㉑貳仟玖佰貳拾伍元㉒貳仟玖佰貳拾伍元㉓貳仟玖佰貳拾伍元㉔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①八十九年八月一日②九十年二月一日③九十年八月一日④九十一年二月一日⑤九十一年八月一日⑥九十二年二月一日⑦九十二年八月一日⑧九十三年二月一日⑨九十三年七月一日⑩九十四年一月一日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⑫九十五年一月一日⑬九十五年七月一日⑭九十六年一月一日⑮九十六年七月一日⑯九十七年一月一日⑰九十七年七月一日⑱九十八年一月一日⑲九十八年七月一日⑳九十九年一月一日㉑九十九年七月一日㉒一百年一月一日㉓一百年七月一日㉔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每半年給付使用補償金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伍元,並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