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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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三千元。
二、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證據(如DNA基因圖譜定序血緣鑑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