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姍蒂 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姍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提出相對人姍蒂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98年3月1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於同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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