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含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二、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需說明)。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受撫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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