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銘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銘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銘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100年12月27日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1月。於100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簡銘鋒前因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審簡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審簡字第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8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易緝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簡銘鋒復因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緝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審簡字第11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㈥及㈦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簡銘鋒於100年5月1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