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 利永貞 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偉邦 人之1債務人 陳煌杰 債務人許潘鈴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陸仟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37,900,000元│105年8月9日│3.44│自民國10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25,100,000元│105年8月9日│3.19│自民國10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