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80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被告 翁李妙翁坤棠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翁春軒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玖拾萬貳仟陸
佰零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肆仟肆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參萬參仟玖佰零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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