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78號原告 簡燕玉 被告 林錦秀
洪嘉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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