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4572元│08月14日起││點七九│├──┼────┼──────┼─────┼───────┤│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7400元│08月14日起││點二九│├──┼────┼──────┼─────┼───────┤│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52226元│08月14日起││六八│└──┴────┴──────┴─────┴───────┘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6917號)緣相對人陳秀娟於民國96年1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8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3元及費用124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秀娟於民國103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8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41元及費用251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