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494號聲請人 陳伯宏 相對人 陳美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349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1│102年7月25日│30,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24日│CH333800│├─┼───────────┼───────────┼───────────┼───────────┼────────┤│2│102年5月9日│50,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24日│CH333754│├─┼───────────┼───────────┼───────────┼───────────┼────────┤│3│102年5月10日│5,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24日│CH333757│├─┼───────────┼───────────┼───────────┼───────────┼────────┤│4│102年5月13日│15,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24日│CH333758│├─┼───────────┼───────────┼───────────┼───────────┼────────┤│5│102年12月24日│375,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24日│CH327168│├─┼───────────┼───────────┼───────────┼───────────┼────────┤│6│101年12月22日│40,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24日│CH333850│├─┼───────────┼───────────┼───────────┼───────────┼────────┤│7│101年11月22日│40,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24日│CH333845│├─┼───────────┼───────────┼───────────┼───────────┼────────┤│8│97年12月25日│50,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24日│TH088912│├─┼───────────┼───────────┼───────────┼───────────┼────────┤│9│98年8月11日│20,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24日│TH089011│├─┼───────────┼───────────┼───────────┼───────────┼────────┤│10│98年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24日│TH08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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