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71號
上訴人郭藤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 郭駿瑜 、 郭珮甄 、 郭純希 與被上訴人 鄭丞志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爰限 上訴人於112年9月25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