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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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碧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碧雲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9號被告陳碧雲竊盜案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1年6月28日送達於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臺北市○○區○○路4段297巷18號2樓之住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分別將判決書正本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1年6月29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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