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5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樺
李麗樺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卷內資料以足資認定被告2人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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