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交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交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交簡字第274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榮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曹榮達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第7行「同月15日」應更正為「同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