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00歲民原住台北市○○區○○路1段55巷27弄26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林柏泓法官紀文惠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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