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10號原告 韋保羣 被告 郭俊佑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9日送達原告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