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如庭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6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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