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文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件:
一、聲請人出具前置調解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清冊中,列記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現存實際債權數為新台幣(下同)2,449,000元,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存實際債權數為180萬元云云,然上開債權人具狀陳報之債權額「本金」分別高達3,756,242元、41,551,026元,若加計利息、違約金,則已逾億元,債權數額與聲請人陳報之金額差異甚大,請詳述上開債權成立之原因及清冊記載是否不實?
二、聲請人陳報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
103年7月1日起至105年6月22日止,每月投保薪資為43,900元,此部分為何未記載於聲請前二年之收入內,是否有記載不實或隱匿之情形?並請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2月6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專用債權人清冊。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扶養親屬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請說明自104年3月起迄今之所有收入項目及數額為何(含非固定工作之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請提出聲請人於104年3月起至今所任職各該公司之薪資條或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如於公司薪資外尚有其他收入,並提出該收入來源之薪資單或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所有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所有補助之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二、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清潔用品費、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油費發票、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費用繳費收據。
十三、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十四、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出入境紀錄,聲請人於105年、
106年共計出國3次,請說明各次出國之目的、地點及出國費用如何支付。
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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