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35號原告 張惠雲 被告 陳柏諭
林琮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