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龍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戊○○○、丙○○及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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