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40號再審原告 邱耀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翁永真蕭肇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呂宬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