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86至28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裁決書案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裁決意旨: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表列之交通違規事實,經交通執法人員製單舉發。惟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分別為民國94年11月18日、94年12月8日、95年2月16日、96年4月24日,受處分人提出異議日期為97年10月3日(按:應係97年10月6日),已逾聲明異議法定20日期限。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於92年10月30日典當於臺中市○○路2之
98號之大同當鋪,迄今未有領回。其嗣於95年12月29日收到台南警察局違規通知,謂有駕駛人 王伊萍 以其車輛懸掛2860-HB號車牌行駛,而該車被扣保管。台南市警察局交通隊於96年10月29日因該車無人認領,公開標售拍定,並於96年12月12日以南市警交字第09618022700號函發各管轄監理單位註銷車籍。然該車及車牌早於92年10月30日典當予大同當舖時,同時交予該當舖,至於該當舖並未將其車輛辦理過戶而交予第三人等情事,其一概不知情。附表所示裁罰處分之違規時間均在其典當之後,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設有明文規定。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此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所明定。而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行政程序法第67條、第68條第1項、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再者,「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處分人於96年6月1日前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巷○號12樓之9」,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而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附表所載之違規事實,經原處分機關予以裁罰,並以郵務掛號方式送達該裁決書至受處分人上揭戶籍地址,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而將裁決書交付與該處所之受僱人,有原處分機關裁決書、送達證書(以上均影本)各4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分別於94年11月18日、94年12月8日、95年2月16日、96年4月24日已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核無違誤,受處分人遲至97年10月6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此有蓋有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之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附卷可按),已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所定之20日不變期間,其異議權已喪失,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裁決書│舉發單│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裁罰金額│案號││││編號│編號│違規地點│違規法條│(新臺幣)││││├─────┤││││││││送達日期││││││├──┼────┼─────┼─────┼───────┼──────┼──────┼───┤│1│94年11月│中監違字第│GQ3B17083│92年11月17日8│在禁止臨時停│2,400元│98年度│││16日│裁60-GQ3B1│號│時15分許│車處所停車。││交聲字││││7083號│││││第286│││││││││號││││││││││││├─────┤├───────┼──────┤│││││94年11月18││臺中市○○街○道路交通管理││││││日│││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2│94年12月│中監違字第│GQ0000000│93年3月25日10│併排停車│2,400元│98年度│││5日│裁60-GQ432│號│時許│││交聲字││││7001號│││││第287│││├─────┤├───────┼──────┤│號││││94年12月8││臺中市○○○路○道路交通管理││││││日│││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3│95年2月│中監違字第│LA0000000│93年11月2日19│在道路收費停│2,400元│98年度│││8日│裁60-LA019│號│時58分許│車處所停車不││交聲字││││9354號│││依規定繳費││第288│││├─────┤├───────┼──────┤│號││││95年2月16││嘉義市○○路○道路交通管理││││││日││11100│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4│96年4月│中監違字第│S00000000│95年12月29日11│使用他車牌照│10,800元│98年度│││23日│裁60-S0129│號│時50分許│行駛、牌照經││交聲字││││1330號│││註銷仍行駛││第289│││├─────┤├───────┼──────┤│號││││96年4月24││ 林森路 │道路交通管理││││││日│││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第8款及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