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字第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國裕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秋華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周淑萍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連淑真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6萬2,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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