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1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己○戊○○乙○○甲○○上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