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簡泰谷
被 告 陳家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9,025元,及自民國(
下同)11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