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劍虹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正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