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葉天來被告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右列被告等因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