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珮吟
鄧蕊娜 即原告 林貴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3,426元(計算式:4,923,426元+203萬元=6,953,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