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67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劉珮吟
鄧蕊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璇 律師
黃詠劭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貴照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呂淑玲法官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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