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47號原告仁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啟宏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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