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12號聲請人 劉嘉凌 代理人 劉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01200277-NX-00000000-01139381-NX-00000000-01133482-NX-00000000-01122587-NX-00000000-0178688-NX-00000000-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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