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 林長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視創富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