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3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吳富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勞執字第一三四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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