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5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589號原告 陶增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補正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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